浙江立法加强新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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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11月24日电(郭其钰)11月24日,在浙江杭州举行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紧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明确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部门间协商协调,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研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

在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方面,《条例》提出浙江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改革,加强安全生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同时各地应加强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根据实际开发运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特色应用场景,提升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条例》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实行联合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记者注意到,《条例》单设“社会参与”一章,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如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协同治理。

此外,《条例》提出浙江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周边省份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推进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应急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

据悉,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完) 【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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